agreement住宿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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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川美瑛SAKURA住宿條約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旅館)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
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本飯店(旅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
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欲向本飯店(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旅館)聲明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

其他本飯店(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聲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旅館) 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

第3條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旅館)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旅館)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
費為限,在本飯店(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旅館)規定的申請費。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 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
付費用時返還。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旅館)告知住宿旅客 該意旨。(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旅館)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
該項的申請費。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飯店(旅館)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
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
  •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1)《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 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 ●欲住宿者顯然帶有傳染病時。
  •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旅館)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住宿旅客向本飯店(旅館)聲請,得解除住宿契約。
本飯店(旅館)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 (旅館)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依照附表2掲示之內容,收取違約金。但如本飯店(旅館)接受第4條第1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旅館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 該時間 小時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旅館)有時會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本飯店(旅館)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

  •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 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1)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 ●住宿旅客明顯傳染病時。
  •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旅館)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 ●符合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第 款)之規定時。
  • ●在寢室的睡上抽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飯店(旅館)規定的
  • 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本飯店(旅館)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旅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 ●其他本飯店(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 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客人可以从下午4点到次日上午10点使用该酒店(馆)的房间。
然而,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间,但抵达和离开当天除外。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馆)可以接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房间。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3小时的,1000日元
(2) 超时6小时以内,20 000日元
(3) 超过6小时或以上,30 000日元。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10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旅館)内,需遵照本飯店(旅館)規定並揭示於飯店(旅館)内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旅館)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
手冊、各處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1)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break a. 門限
b. 櫃檯服務 c. 匯兌服務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a. 早食
b. 午食
c. 晚食
d. 其他餐飲等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客人应付的住宿费用包括房费、服务费、餐费和饮料费以及其他使用费和消费税。

前段所述的住宿费用等,必须在客人离开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以货币或本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提前支付。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没有入住酒店,也应收取房费。

本飯店(旅館)的責任

第13條

本飯店(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飯店(旅館)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本飯店(旅館)為了因應萬一火災等意外發現時,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本飯店(旅館)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僅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旅館)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關於無法客房,沒有該歸責 於本飯店(旅館)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置

第15條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本酒店应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是,如果本酒店要求申报现金和贵重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本酒店将在50,000日元的限额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客人将未存入前台的任何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带入本酒店,本酒店应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50,000日元。
如果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损坏或其他损害,本酒店将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种类和价值的物品,本酒店将赔偿50,000日元以下的损失,除非是本酒店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旅館)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旅館)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飯店(旅館)忘了帶 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旅館)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 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本飯店(旅館)的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為前項的情況下,以該條第2項之 規定為準。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旅館)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如何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旅館)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因本飯店(旅館)的故意 或過失造成損害時,負責其賠償。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旅館)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旅館)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