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飯店(旅館)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
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本飯店(旅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
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2條
欲向本飯店(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旅館)聲明以下事項。
其他本飯店(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聲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旅館) 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旅館)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旅館)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
費為限,在本飯店(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旅館)規定的申請費。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 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
付費用時返還。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旅館)告知住宿旅客 該意旨。(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旅館)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
該項的申請費。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飯店(旅館)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
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第5條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第6條
住宿旅客向本飯店(旅館)聲請,得解除住宿契約。
本飯店(旅館)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 (旅館)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依照附表2掲示之內容,收取違約金。但如本飯店(旅館)接受第4條第1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旅館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 該時間 小時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旅館)有時會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第7條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
本飯店(旅館)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第8條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旅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 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條
客人可以从下午4点到次日上午10点使用该酒店(馆)的房间。
然而,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间,但抵达和离开当天除外。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馆)可以接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房间。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3小时的,1000日元
(2) 超时6小时以内,20 000日元
(3) 超过6小时或以上,30 000日元。
第10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旅館)内,需遵照本飯店(旅館)規定並揭示於飯店(旅館)内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本飯店(旅館)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
手冊、各處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1)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break
a. 門限
b. 櫃檯服務 c. 匯兌服務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a. 早食
b. 午食
c. 晚食
d. 其他餐飲等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2條
客人应付的住宿费用包括房费、服务费、餐费和饮料费以及其他使用费和消费税。
前段所述的住宿费用等,必须在客人离开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以货币或本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提前支付。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没有入住酒店,也应收取房费。
第13條
本飯店(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飯店(旅館)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本飯店(旅館)為了因應萬一火災等意外發現時,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4條
本飯店(旅館)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僅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旅館)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關於無法客房,沒有該歸責 於本飯店(旅館)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本酒店应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是,如果本酒店要求申报现金和贵重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本酒店将在50,000日元的限额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客人将未存入前台的任何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带入本酒店,本酒店应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50,000日元。
如果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损坏或其他损害,本酒店将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种类和价值的物品,本酒店将赔偿50,000日元以下的损失,除非是本酒店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旅館)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旅館)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飯店(旅館)忘了帶 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旅館)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 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本飯店(旅館)的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為前項的情況下,以該條第2項之 規定為準。
第17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旅館)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如何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旅館)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因本飯店(旅館)的故意 或過失造成損害時,負責其賠償。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旅館)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旅館)賠償其損害。